2022年,黄浦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奇怪”的反复毁绿案件。小区居民多次举报,有商户反复破坏小区配套绿化。黄浦区检察院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多次现场勘探、面谈磋商后发现配资炒股投资,毁绿的商家是一户新开业的生鲜超市,小区开发商最初设计底层商办时未将开店的可能性纳入考量,绿化带直接贴着墙壁,因此生鲜超市破墙营业后,顾客、工作人员进出都要从绿化带上走,毁绿实属无奈。
商家坦言,自己也不想反复毁绿,一方面要被反复罚款,另一方面还与小区居民关系搞僵了。在区检察院牵头协调下,企业同管理部门的沟通平台得以搭建,最终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在保证绿化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微调绿化布局,留出一米宽的人行通道。
该协议创造性地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要求与企业的经营需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进行了统筹,并通过司法确认,获法院裁定有效,成为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也是全市法院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支持磋商机关参与申请的首例案件。
记者了解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没有将公共绿地、公园、园林、人工湖等人造生态资源纳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黄浦区作为上海中心城区核心区,自然资源遗留已非常有限,大面积城区环境都为建成区的人工环境,对区域发挥主要生态调节作用的正是这些人造生态资源。
“在充分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的定义的基础上,黄浦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检察院,会同区33个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结合黄浦区区域产业特色,集思广益,共同制定了《黄浦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细化至园林、绿地及其他水资源等人工建设的生态环境。”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宣传科科长傅淑珺说,“在法律框架下,创造性地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城市建成区实施的适用对象缺乏的困境。依托这一制度保障,此案才能形成多方协商共赢的协议,既保障了人居环境,又为市场主体留出了依法合规发展的充足空间。”
传统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检察机关一般出现在诉讼阶段,支持相关机关、组织进行公益诉讼或以自己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介入时间一般较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这一类取证难度高、证据取得窗口期短的案件,晚介入意味着很多证据已难以取得,或先期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取得的证据由于缺乏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指导而面临证明效力不足的困境,且诉讼一般周期长、成本高,这一模式并不适应黄浦区的实际需求。因此,黄浦区在设置自己的实施方案时,充分考虑作为中心城区商业集中的特点,在启动调查阶段即引入检察机关参与。磋商完成后,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为协议的顺利履行提供法治保障。
黄浦区生态环境局还同区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同配合机制的办法》配资炒股投资,将双方协作办案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协同配合提供了制度保障。